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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明定申請人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時,得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