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9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如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自應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惟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限制或拒絕之必要者,為貫
徹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自當允許並受理申請提供,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