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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7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明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
未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情形外,若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
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