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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0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明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二、為因應網路使用普及,及電子簽章法施行後之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書面,得以
    通訊方式為之,但為顧及資訊安全,應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經電子簽章憑證
    機構認證後行之,俾免執行上滋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