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修正說明》 1.參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08 年 4 月 18 日修訂不動產業務委託鑑定 估價須知,及考量市場行情,調整修定本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附件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部分價金內容 。 2.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一、將執行處改為本分署。 二、將處長改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