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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7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三修正說明》
1.參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08  年 4  月 18 日修訂不動產業務委託鑑定
  估價須知,及考量市場行情,調整修定本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附件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部分價金內容
  。
2.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一、將執行處改為本分署。
二、將處長改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