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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4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依公文書橫式數字使用原則修正該點數字用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一、將執行處改為本分署。 二、於「車輛鑑定報告書,應載明或檢附下列事項及附件:」前增加(四)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