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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1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一、將本處改為本分署。
二、將行政執行署頒「行政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改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頒「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