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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