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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增訂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 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規定,爰修正增列本點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