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經總統公布全文修正(下稱本次修正),增訂第十 條第三項規定檢察署應就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適時辦理 教育訓練,以充實辦案專業素養,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增訂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 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規定,爰修正增列本點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