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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參考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配合本法第十六條之一增訂,爰增列檢察官於公訴蒞庭有選任專家證人之必要時,可
向法院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