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七點次調整為第八點次。
2.酌修第一項「閱覽」為「檔卷應用」等文字較符合現況。
3.現今網路軟硬體發達,為方便民眾,爰增列現行規定第一項第四款「可攜式媒體」
  ,並酌修部份文字。
4.為維護本分署資訊安全,爰增列現行規定第一項第六款「及連接本分署網路系統」
  等文字。
5.為維護本分署資訊安全,爰於現行規定增列第二項,並將現行第二項次變更為第三
  項次。
6.現行規定第二項內容原意為民眾暫時離開,爰修正文字為「暫離」。
7.酌修現行規定第二項「閱覽」為「檔卷應用」等文字較符合現況。
8.酌修現行規定第二項「服務櫃檯」為「承辦人員」,以符合現行第八點第二項之規
  定。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將本處改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