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七點次調整為第八點次。
2.酌修第一項「閱覽」為「檔卷應用」等文字較符合現況。
3.現今網路軟硬體發達,為方便民眾,爰增列現行規定第一項第四款「可攜式媒體」
,並酌修部份文字。
4.為維護本分署資訊安全,爰增列現行規定第一項第六款「及連接本分署網路系統」
等文字。
5.為維護本分署資訊安全,爰於現行規定增列第二項,並將現行第二項次變更為第三
項次。
6.現行規定第二項內容原意為民眾暫時離開,爰修正文字為「暫離」。
7.酌修現行規定第二項「閱覽」為「檔卷應用」等文字較符合現況。
8.酌修現行規定第二項「服務櫃檯」為「承辦人員」,以符合現行第八點第二項之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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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 將本處改為本分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