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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五點次調整為第四點次。
2.機關遇民眾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需補正時,機關對申請案件之准駁日需明
 確訂定,爰新增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