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四點次調整為第三點次。
2.依修正後之第二點規定,民眾應用申請資料,皆簡稱檔卷,爰修正「檔案或行政資
  訊」等文字為「檔卷」,以符合現況。
3.配合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機關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處理,係採「准駁」之
  用語,爰修正本點所定「審核」文字為「准駁」。
4.參考申請應用准駁決定之函復用語,修正「審核通知書」為「准駁決定函」,並增
  列函稿及准駁表範例。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將本處改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