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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0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1.因第二點刪除,故將現行第八點次調整為第七點次。
2.增列「違反」二字。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將本處改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