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五條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41 號令刪除,爰刪除本須知辦理依據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四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2.增列本須知辦理依據之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3.酌修部分文字。
因應本部組織調整,將高雄行政執行處修正為高雄分署,本處改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