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一、配合組織調整,將「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二、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所定本署各 分署編制表調整職稱,爰將「處長」修正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