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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一、配合組織調整,將「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二、依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所定本署各
    分署編制表調整職稱,爰將「處長」修正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