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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6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一、配合本部系統備份作業,修正本點第四款有關程式館作業之備份規定。
二、為有效管理程式館及文件更版情形,修正本點第五款統計作業週期。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為符合程式館實際作業,修正本點第一款「『資訊系統代號』及『文件類別代號』之
張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