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部系統備份作業,修正本點第四款有關程式館作業之備份規定。 二、為有效管理程式館及文件更版情形,修正本點第五款統計作業週期。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為符合程式館實際作業,修正本點第一款「『資訊系統代號』及『文件類別代號』之 張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