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條說明。
鑑於現行實務上與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及電信事業聯繫之單位並不限於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爰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檢察署」、「地方軍事法 院檢察署」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