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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刪除報請「軍事檢察官」許可實施科
技設備監控之規定,爰刪除本辦法「軍事檢察官」、「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等相關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