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於現行實務上受監控者其再犯性具有高變動可能性,為促使科技監控更符合個 別處遇需求,爰增訂停止執行後,若經觀護人評估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以利掌握個案現況並降低其再犯之可能性。 二、受監控人經繼續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者,其繼續執行監控期間仍以至受監控人保護 管束期滿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