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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一、鑑於現行實務上受監控者其再犯性具有高變動可能性,為促使科技監控更符合個
    別處遇需求,爰增訂停止執行後,若經觀護人評估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以利掌握個案現況並降低其再犯之可能性。
二、受監控人經繼續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者,其繼續執行監控期間仍以至受監控人保護
    管束期滿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