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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4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1.本點新增。
2.為增訂得列席報告規定,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