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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收容人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2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本要點申訴適用對象範圍為受刑人及被告,爰將「監獄」文字修正為「機關」,以臻
完備。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情、申訴及起訴專章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1.本點新增。
2.為明訂收容人申訴之提出方式、處理原則及欲達成之目的,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