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受刑人獎勵實施基準表,獎勵行為第五類,爰修正增給成績總分額度。 二、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 4 點及其「數字用法舉例 一覽表」有關規定,應使用中文數字,不宜使用阿拉伯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