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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性侵害防治中心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
立,各地方政府亦將性侵害防治中心更名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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