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第三條說明。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一○二○一四一三五三號公告 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