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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院臺法字第一○六○○三六二○○號令修正「採
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意旨,受採驗人之左大拇指可能因受傷或其他客觀因素無
法按捺指紋,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受採驗人左手大拇指無法按捺指紋時,其指紋捺印
之順序,並規定依受採驗人之情形不適合按捺指紋者(例如無手指),無須按捺指紋
,採尿人員應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