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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5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提早進分要件,爰增訂第一項。
三、鑒於現行流程需經管教小組(工場主管、科員、教誨師)及科長核章,為多人覆
    核之機制,無浮濫核給之虞,並考量本監收容人刑期均較長,為鼓勵收容人改悔
    向上,爰予刪除原條文提早進分限制之規定。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維持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