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提早進分要件,爰增訂第一項。 三、鑒於現行流程需經管教小組(工場主管、科員、教誨師)及科長核章,為多人覆 核之機制,無浮濫核給之虞,並考量本監收容人刑期均較長,為鼓勵收容人改悔 向上,爰予刪除原條文提早進分限制之規定。
維持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