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維持原條文。
一、「標準起分、進分參考表」修改為「起分、進分標準參考表」。 二、附件一,五年以上刑期;附件三,三十六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起進分標準,依法務 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議題一之決議 ,參考「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點附表之分數換算基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