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原引用第十一點,修正後為第八點,酌予修正。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增列「但得衡酌上述犯別所占比例,參酌第十一條之精神定其進分
標準」。
理由:相關函令雖規定成少犯依成年犯規定累進處遇,但其所謂「累進處遇」應指起
分、限分及作業、教化、操行之評分,因為成少犯之假釋逾報日、責任分數仍依各刑
期之犯別比例計算,進分標準亦應如此,才能使其與假釋逾報日公平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