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原引用第十一點,修正後為第八點,酌予修正。
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增列「但得衡酌上述犯別所占比例,參酌第十一條之精神定其進分 標準」。 理由:相關函令雖規定成少犯依成年犯規定累進處遇,但其所謂「累進處遇」應指起 分、限分及作業、教化、操行之評分,因為成少犯之假釋逾報日、責任分數仍依各刑 期之犯別比例計算,進分標準亦應如此,才能使其與假釋逾報日公平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