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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所定「並」字刪除。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一、本實施要點為行政規則,非法規命令(如細則、準則、辦法等),法規命令可依
    據母法授權訂定施行細則,如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一條:「本細則依監獄行刑
    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訂定之」;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本法施行細則,由
    法務部定之」。
二、修正為「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評分,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依本實施要點行之
    。」採用概括性例外說明,原則上適用累進處遇相關法令辦理,例外才能適用本
    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以符合行政規則就母法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