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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5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一、明定移監之收容人作業分數核給規定,並對於收容人參與作業、區隔調查期間、
    受移入違規舍處分、受懲罰執行完畢及無移入違規舍者,明定評核作業分數,爰
    增列、修正文字敘述及項次變更或刪除,以符實需。
二、原規定第七點移列第五點。
三、原規定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規定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規定第三款移列至第五款,並修訂第一目、第二目及增列第三目文字敘述。
六、原規定第四款移列至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增列規定第四款。
七、原規定第五款移列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原規定第六款移列至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九、原規定第七款及第八款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