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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一、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爰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
    款酌作條次修正。
二、酌修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