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3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原第四點修正為下並改列為第三點:
一、第一款物品之枕頭改列於第五款項下。
二、第二款物品之牙膏、墨汁、墨水改列於第五款項下。
三、第三款物品之草紙改列於第五款項下。
四、增列第五款:枕頭、牙膏、墨汁、墨水、草紙(衛生紙)為「無法檢查」或「檢
    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者,不許寄入;但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造成之
    結果後,收受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申請寄入。
五、增列第六款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