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第四點修正為下並改列為第三點: 一、第一款物品之枕頭改列於第五款項下。 二、第二款物品之牙膏、墨汁、墨水改列於第五款項下。 三、第三款物品之草紙改列於第五款項下。 四、增列第五款:枕頭、牙膏、墨汁、墨水、草紙(衛生紙)為「無法檢查」或「檢 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者,不許寄入;但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造成之 結果後,收受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申請寄入。 五、增列第六款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