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1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一、增列法令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
    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
    廢棄之。
    法務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
    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