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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6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配合「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訂定函頒,爰將本點之「
法務部資訊處程式館注意事項」修正為「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