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點第二項文字。
一、配合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為提升基金補助計畫規劃執行,使基金補助款之運 用更具彈性,爰修正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得視本部政策性需要同意免 除或酌減申請單位自籌經費,以提升基金計畫之運作與執行。 二、另修正自籌款為自籌經費。 三、為符合基金預算與公務預算之計畫不得重複之原則,爰增列本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