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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 6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同第肆點說明。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一、原第一款、第二款有關甲類及乙類民生案件類型,業已修正為第參點規定類型,
    且相關統計數據,已不再陳報,另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彙整,爰將現行第一
    款、第二款加以刪除。
二、法官法業於一百年七月六日制定公布,其中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之規定,
    檢察官已無官、職等,且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績之規定,
    故檢察官已無嘉獎、記功、記大功之獎勵方式。是現行條文有關敘獎部分,已不
    適用而有修正必要。
三、為鼓勵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能主動及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民生犯罪案件,以排
    除民怨、維護國家及社會利益,提昇司法公信力,是對於辦理民生犯罪績優檢察
    官,應列入年終職務評定之重要參考,或於署務會議、檢察官會議公開表揚,或
    依照本部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檢察機關偵辦重大刑事案件表揚及獎勵
    要點」之規定,推薦績優檢察官由本部頒獎公開表揚,以激揚士氣。
四、配合法官法施行,將檢察長及各級檢察署之考評方式,依照法官法及相關規定,
    加以修正。
五、配合刪除現行第一款、第二款,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款次分別遞移為第一款、第
    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