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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 4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之「法院」文字。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除酌作文字修正外,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部分機關名稱。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偵辦機制不再區分甲、乙類民生犯罪,全部改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現行最高
法院檢察署之相關機制,分別併入行政院治安會報內,或劃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
導,以統整督導體系紊亂之情形,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項,並將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調整為第一項、第二項;而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調整為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