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名稱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 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一○○二一六一一三三號函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爰將暨修正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