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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要點 3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依上揭法令依據(六)函示,說明三後段規定「…,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簽,收容人
得於 3  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逾 2  週後即不得申請
寄入。」,爰增訂修正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