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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須知 1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1.條項「壹」修正為「一」,以符合體例 (以下各條文類推比照)。
2.依據之行政規則第三項業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