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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16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避免本部停車場遭外部人士占用,爰明定未依規定停放或長期無故占用且經告
    知仍不改善者,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