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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46 條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宜有明文,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基於保障人民權益、健全行政法體系,本法之制定及施行均有其迫切性,施行日期應 予縮短,爰修正為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