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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44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本條明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之方式。行政機關為裁處時,應作成裁處書,以與其他
行政處分區別,其應記載事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又裁處書應合法送
達於受裁處人,以完備行政程序,並保障人民權益。至於送達之方式、對象、時間、
處所等,均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