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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8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一、為確保扣留程序合法適當,對於實施扣留者,應課以作成紀錄之義務,以明責任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給予扣留物之收據時,實施扣留
    者應製作收據,供其執為憑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