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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7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一、為有效執行扣留,行政機關得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應扣留物
    ,且於遇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以強制力扣留之,爰為
    本條規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