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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0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之共同管轄權。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涉及多數不 同管轄主管機關者,於本條明定各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