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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2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一、正當防衛係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本條前段規定,如因正當防衛之行為而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但如防衛行為過當者,即難認係阻卻違法之正當事
    由,而不得阻卻違法。惟因情有可原,故但書規定此種情形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二、參考刑法第二十三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