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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8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點次變更及內容刪除「或因父母、配偶、子女喪亡者」,更改欲申請返家奔喪者,須
依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三條規定至本監總務科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准予返
家探視。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1.點次變更。
2.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七條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之正
  當理由之一: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爰增列私立醫院
  證明。另本條規定,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為使相
  關用詞定義更為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