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內容依法務部矯正署一一一年九月八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一○四○○五○五○號 函示說明第三項第(三)點規定:返家探視機關查訪及受刑人回報之方式,均以 視訊通話優先(視訊方式不拘)、電話次之,並請逐案登載通訊方式及留存紀錄 ,通話時受刑人端應有被探視對象加入對話。茲為因應返家探視視訊回報運作實 務,爰新增本項次返家探視 Line 回報專用帳號供收容人回報用。